四、議約、簽約階段作業程序及履約階段注意事項如下:
4-1
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議約:
(一)依據徵求民間參與公告內容、招商文件、投資計畫書及綜合評審結果。
(二)議約內容除符合促參法施行細則第29條第2款或第3款規定之情形外,不得違反公告內容、招商文件及協商結果。
4-2
機關應視公共建設性質,訂定合理之議約及簽約期限,除有特殊情形者外,不得逾下列期限:
(一)議約期限:自評定最優申請人之日起至完成議約止之期間,不得超過等標期之2倍,且以6個月為限。
(二)簽約期限:自議約完成至簽訂契約期間,以1個月為原則,並得展延1個月。但簽約前依促參法第45條規定之籌辦及補正時間,不予計算。
前項特殊情形之認定,應經機關報經本府核准。
4-3
機關應於評定最優申請人後,通知最優申請人自接獲通知之日起一定期間內籌辦,並完成投資契約之簽約手續。
最優申請人如未於前項規定時間籌辦,並與機關完成投資契約簽約手續者,機關得訂定期限,通知補正之。該申請人如未於期限內補正者,機關得決定由合格之次優申請人遞補簽約或重新依促參法第42條規定公告接受申請。
4-4
機關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規定公開投資契約,期間不少於10日。但契約附件符合該法第18條規定者,得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4-5
機關應依投資契約約定,落實履約管理,並得委託專業顧問協助辦理。
前項受託辦理履約管理之專業顧問,不得同時為該促參案件民間機構之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亦不得同時為民間機構之負責人或合夥人;協助履約管理之專家、學者,亦同。
4-6
機關辦理履約管理,宜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組成履約管理小組為之,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協助。
履約管理小組成員除承辦單位人員外,機關得視履約管理作業需求,遴派其他單位具工程、法律、財務、水土保持計畫、開發許可、樹木保護、文化資產及環境影響評估等相關機關或專業背景人員參與。
機關依促參法辦理之BOT案,基於專業分工,請自行簽請府級人員參與促參BOT案之履約管理小組。
4-7
機關辦理促參案件履約管理重點如下:
(一)興建期:
1.如期完成契約所定政府承諾事項。
2.掌握民間機構資金籌措情形、依約應送文件與應辦事項。
3.落實辦理財務檢查、稽核及工程控管。
4.依其他法令規定或個案需要,要求民間機構於正式營運前進行測試或試營運。
(二)營運期:
1.掌握民間機構營運情形、依約應送文件與應辦事項。
2.落實辦理財務檢查、稽核及營運品質管理。
3.成立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依約辦理營運績效之評定,其評定結果應公開於機關資訊網路,期間不少於10日。
4.營運期限屆滿應移轉公共建設予政府者,於期滿前一定期限辦理資產總檢查。
4-8
機關於履約期間,適時邀集民間機構召開履約管理會議,以瞭解實際進度,並協助解決執行困難。
4-9
民間機構於興建或營運期間,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機關應依促參法第52條規定辦理。
4-10
民間機構經機關依促參法第52條第1項規定中止或經中央目的事業財政部依促參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停止公共建設營運或終止投資契約時,機關為繼續維持公共建設營運,必要時得強制接管營運。
4-11
機關解除或終止投資契約時,應以書面載明解除或契約終止意旨、事由及解除或終止之日期,通知民間機構。
4-12
機關應依投資契約,要求民間機構於營運期限屆滿前一定期間內,提出營運資產移轉計畫及辦理資產總檢查。
4-13
機關與民間機構於契約期間發生之履約爭議,應依投資契約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則以協調委員會方式處理。
前項協調委員會之組成、任務及運作,可參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履約爭議協調委員會運作指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