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辦理民間參與本市公共建設起源甚早,於69年時為獎勵民間投資本市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之公用事業及其他公共設施,即於同年2月發布「臺北市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辦法」,提供投資者租金優惠、減免稅捐及協助融資等獎勵。
另本府為引進企業管理方式,提昇服務效益,於74年起推動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而為加強市有財產之管理及增進市有財產營運效益,並於87年9月訂頒「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辦法」;施行至今,藉由引進民間資源及借重民間活力與多元化經營理念,整體而言,在人力、經費節省,以及導入民間經營效率、運用民間資源上,均具有正面之意義。
為落實我國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政策,中央於83年12月5日公布「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並於84年8月核定「以BOT方式推動國內公共建設」方案,列管臺灣南北高速鐵路等22項BOT示範計畫。另鑑於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可厚植經濟實力,國家發展會議於85年12月作成共同決議,要求修正「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擴大其適用範圍,並落實推行,以健全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法制基礎及提振參與意願。爰此中央政府乃於89年2月9日制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開啟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時代大門。
為促進本府各機關積極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爰研擬「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工作計畫」,並分「參與模式的執行方案」、「具體獎勵的執行方案」及「推廣活動之執行方案」三項策略來推動實施,並於92年5月成立市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單一窗口,由財政局專責辦理此項推動業務。
嗣於93年2月9日發布「臺北市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同時成立「臺北市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由市長指派副秘書長以上人員擔任主任委員,並邀請專家學者7至11位擔任委員;期能透過本委員會之功能,達到業務經驗分享及集思廣義,解決法令、溝通及實務執行上之問題,俾使市府各機關辦理促參案件能順利進行。
另為使本府各機關汲取辦理是項業務之專業知識與經驗,自91年起即每年定期舉辦促參訓練講習課程,鼓勵相關人員參加訓練取得及格證書,以提升執行效率與品質。
為吸引民間企業投資參與本市公共建設,除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積極辦理市有土地開發案外,並持續滾動檢討修正「臺北市市有土地出租租金計收基準」、「臺北市促進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實施要點」、「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臺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實施要點」等,以提高投資誘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