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強化主管機關及主辦機關對於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之監督管理責任,提升案件各階段辦理品質,於96年6月1日頒訂「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前置作業訪視輔導及履約作業督導查核要點」,又該會因促參案件資訊蒐集範圍已有改變,旋於99年6月9日修正該要點條文及名稱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訪視作業要點」,並請各促參主辦機關應依上開訪視作業要點規定,設置訪視小組。
本府於95年8月業成立「臺北市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訪視輔導查核小組」,按前開訪視作業要點規定,配合修正名稱為「臺北市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訪視小組」;本訪視小組由本府秘書長擔任召集人,財政局局長擔任副召集人,並置委員若干人,除由本府法務局長、消防局長及建築管理工程處長擔任外,其餘委員將於個案訪視時遴選具該次查核事項相關專長者擔任,且設執行秘書、秘書及幹事組8人協助小組業務,本小組每年辦理本府促參案件之訪視作業及追蹤控管事宜。
依案件辦理階段之訪視內容及目的如下:
(一)前置作業階段:訪視內容包括可行性評估、公聽會、先期規劃、招商、公告、甄審、議約及簽約等事宜,以提升機關規劃及招商等前置作業品質為目的。
(二)履約階段:訪視內容為投資契約所定履約事項,以督促機關及民間機構依投資契約辦理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