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計畫形成階段之作業程序如下:
1-0
機關除依財政部訂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促參法施行細則及參考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作業指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依本作業程序辦理BOT案件。
1-1
機關依促參法第3條辦理之公共建設主體項目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之精神;若為撥用取得土地,應符合撥用計畫及目的。
1-2
機關於公共建設執行前應依據公共建設促參預評估機制辦理促參預評估,就政策面、法律及土地取得面、市場及財務面等進行檢討,初步評估促參可行性。
1-3
預評估結果為初步可行者,始得續辦可行性評估。結果為初步可行性低或不可行者,應就關鍵課題本於公共利益及專業考量,為適當決定。
1-4
預評估結果為初步可行者,機關應將該結果公開於資訊網路,期間不少於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