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民間機構應於投資契約期間屆滿前一定期間自費委託獨立、公正且經機關同意之專業機構進行資產總檢查,勘驗其可供使用情形並作成資產勘驗報告送交機關。
7-2 民間機構將資產移轉點交機關後,機關應依財產之類別及性質,予以登錄列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