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營運期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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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營運期階段之作業程序如下:
- 機關應確認民間機構已依法取得相關執照,始得同意民間機構正式營運。
- 機關應依投資契約要求民間機構將興建完工後之資產清冊提送機關。
機關應依投資契約要求民間機構應每年編列最新資產清冊,並於該年度結束後一定期間內提送機關。 - 機關辦理促參案件財務查核時應檢視能否依投資契約所訂之超額利潤分潤機制進行分潤。
- 民間機構於營運期間並應依相關法規及投資契約約定,定期保養及維護公共建設相關設施。
- 機關應於營運期間內,每年至少辦理1次營運績效評定。
經機關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之民間機構,機關得於營運期限屆滿前與該民間機構優先定約,由其繼續營運。優先定約以1次為限,且延長期限不得逾原投資契約期限。
第1項營運績效評估項目、標準、程序、績效良好之評定方式等作業辦法,應於投資契約明定之。營運績效評定,應納入民間機構營運績效及品質查核紀錄。
營運績效評定參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營運績效評定作業指引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