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財政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請促參案件主辦機關辦理公告及審核之作業方式及相關作業彈性調整措施來函暨附件各1份,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一、 依本府交下財政部110年5月26日台財促字第11025513250 號函暨110年5月28日台財促字第11025513690號函辦理。
二、 貴機關如有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之促參案件 ,請參照旨揭財政部函示彈性調整相關作業方式,惟如 有涉及履約期間紓困措施,應優先依本府發布實施之通案措施 (例 如 :本 府110年5月28日府授財 產字第1103021613號函發布實施之「臺北市政府因應嚴重特殊 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提供促參及市有土地設定地上權案 減免措施」)辦理,倘個案情形特殊確有受疫情影響而未能適用本府公告實施之通案措施者,案件管理機關得 另案專簽報府處理。